中针标委工作规则

作者: 来源: 时间:2023-07-10 15:12:00 浏览量:1646

中国针灸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针灸标准化工作,促进针灸学术发展,根据《中国针灸学会章程》《中国针灸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结合针灸标准化中针标委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中国针灸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简称“中针标委”)是中国针灸学会在针灸标准化工作方面的常设专门机构,接受总会领导。

第三条  中针标委的宗旨是加快针灸团体(行业)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针灸行业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为促进针灸学术发展服务。

第四条  中针标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由中针标委及其秘书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调查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必须经中针标委讨论,有全体委员的2/3以上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五条  中针标委的任务与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起草中国针灸学会针灸标准化规划草案,提出学会针灸标准化工作年度计划;

(二)对针灸标准化方面的基本状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为总会提供决策依据;

(三)组织委员与有关专家对针灸标准项目提案进行评审,对针灸标准项目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评审、审查决议;

(四)协助总会处理针灸相关研究机构、临床单位及教育教学机构提出的有关针灸标准化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开展针灸标准化队伍建设工作;

(六)开展针灸标准推广工作,推动针灸标准创新基地建设;

(七)密切关注国外有关针灸标准化建设的动态;

(八)承办总会交办的有关标准化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中针标委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经民主协商推荐和选举后,由总会审批聘任。

中针标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4人,常务委员占委员人数的1/3,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主持日常工作。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应适当分工。

中针标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请总会任命名誉主任委员1名、顾问若干人参与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中针标委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并配备工作人员若干人。秘书长在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处理中针标委职责范围内的各项日常工作。中针标委秘书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针标委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的准备工作;

(二)起草中针标委的各项文件;

(三)做好中针标委的组织、联络、沟通与协调工作;

(四)负责针灸团体标准化文件的收发、编号、登记、处理,以及团体标准项目过程文件的保管和存档,建立中针标委文件收发、编号、登记和存档等管理制度;

(五)根据业界需求拟定已发布针灸团体标准的宣贯实施意见,策划并组织针灸团体标准化宣贯、培训工作;

(六)承办中针标委、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交办的工作;

(七)处理中针标委公文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中针标委秘书处设在承担单位中国中医科学院针灸研究所。中国中医科学院针灸研究所受中国针灸学会委托,领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承担相关工作,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承担单位的工作计划。

第九条  中针标委每届任期为5年,一般应在任期届满前半年内向总会提出换届报告,在总会同意后,启动换届工作。中针标委的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条  中针标委的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调整:

(一)因健康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针灸专业工作者;

(二)因故不能担负工作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者;

(三)其它原因不宜担任委员者。

第十一条  调整委员的申请可由本人提出、委员所在单位提出、中针标委提出或总会组织部门提出。实施调整前,中针标委应先与组织部门商议,再经中针标委讨论提出调整报告报总会审批后,由中针标委通知本人。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中针标委会议

(一)中针标委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

(二)中针标委会议要有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的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的事项方为有效决议事项。中针标委组成人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必须事前请假。

(三) 中针标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委员以外的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所邀请的专家可参加表决。

(四)中针标委组织的立项评审和技术审查会议的有关要求,按《中国针灸学会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中针标委主任委员办公会议

(一)中针标委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二)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研究处理本委员会的重要工作,其职责是:  

  (1)决定中针标委会议的会期、议程草案和列席人员名单;

  (2)研究中针标委组织的调查研究工作的有关事项;

  (3)研究总会交办的事项;

  (4)研究、讨论针灸科研、教育教学、临床等方面的单位提出的有关针灸标准化等方面的工作事项;

  (5)研究提请总会补充任命中针标委部分委员或顾问的建议;

  (6)提出调整充实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意见;

  (7)研究年终工作总结、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要报告的起草提纲;

  (8)研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认为需要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财务制度

第十四条 根据中国针灸学会的有关要求,中针标委归口管理的针灸团体标准制修订服务经费由中国针灸学会统一接收、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中针标委秘书处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日常经费支出根据《中国中医科学院针灸研究所财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针标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中针标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总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