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针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75)章程

作者: 来源: 时间:2019-10-15 19:53:00 浏览量:14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技术委员会是全国针灸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全国针灸标准化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249及其它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在国内的针灸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负责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针灸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定针灸标准体系表,提出针灸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议。

第六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针灸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针灸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七条 负责组织针灸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八条 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委托,负责组织针灸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培训和解释工作;对已颁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负责针灸标准化成果的评价工作,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针灸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建议。

第九条 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的技术委员会的归口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条 受有关方面委托,承担针灸行业标准的认可和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技术委员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针灸专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办理与针灸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以来自医疗机构、科研机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每届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二十五人,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三至五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三至五人。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以及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般应由技术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

(三)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五)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四)熟悉技术委员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五)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能兼顾各方利益。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全面工作,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立场。主任委员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技术委员会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标准报批文件等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中国中医科学院针灸研究所。中国中医科学院针灸研究所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领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秘书处在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当由委员兼任,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具体职责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技术委员会年会等工作会议;

(三)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五)监督技术委员会经费的使用;

(六)及时反馈技术委员会归口标准实施情况;

(七)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

(八)参加国家标准委及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培训;

(九)承担技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十)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设顾问,顾问不超过5人。顾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学者,由技术委员会聘任,无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顾问的产生,由技术委员会推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认,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聘任,颁发证书。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设观察员。观察员可以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技术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联络员。联络员可以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技术委员会报告联络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 以下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工作计划;

(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四)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五)国家标准送审稿;

(六)技术委员会委员调整建议;

(七)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八)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

(九)分技术委员会的决议;

(十)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一)、(四)、(五)、(六)、(七)、(八)事项审议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国际标准化工作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建立临时标准制订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负责某一标准的制定、修订的具体工作,其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


第四章  工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编制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认,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列入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二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监督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三十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技术委员会各委员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会审,也可函审)。

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秘书处应报送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三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上报。

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由秘书处报给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全体委员应当参加年会。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技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委员。

技术委员会应每年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技术委员会可提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新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聘任。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实行会费制。委员应向技术委员会交纳会费。交纳会费的标准为:

事业单位委员:1000元/年;

企业单位委员:2000元/年。

第三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经费;

(二)委员交纳的会费;

(三)开展专业标准化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收入;

(四)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经费;

(五)社会各界对本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六)其他。

第三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委员会会议等活动补助经费;

(二)向委员及有关部门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秘书处办公费用;

(四)标准审查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

(五)参加国内外标准化活动的费用;

(六)条件允许时,可对制、修订标准提供补贴。

第四十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

第四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技术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