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针灸标准化国针标委秘书处工作细则

作者: 来源: 时间:2022-02-23 15:14:00 浏览量:7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针灸标准化工作,促进针灸学术发展,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国针标委管理办法》和《全国针灸标准化国针标委章程》,结合全国针灸标准化国针标委(以下简称“国针标委”)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国针标委的宗旨是加快针灸行业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针灸行业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为促进针灸学术发展服务。

第三条 秘书处是国针标委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主任委员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负责处理国针标委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国针标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由国针标委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调查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五条  国针标委秘书处的任务与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或协同有关部门起草针灸标准化规划草案、年度工作计划等国针标委的各项文件;

(二)对全国针灸标准化等方面的基本状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三)组织对标准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的审查等相关工作;

(四)协助处理全国各中医药针灸研究机构、临床单位及大专院校提出的有关针灸标准化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开展针灸标准化队伍建设工作;

(六)负责国针标委会议、主任委员会会议的会前、会中、会后工作;

(七)做好国针标委的组织、联络、沟通与协调工作;

(八)负责针灸国家标准化文件的收发、编号、登记、处理,以及标准项目过程文件的保管和存档,建立国针标委文件收发、编号、登记和存档等管理制度;

(九)根据业界需求拟定已发布针灸国家标准的宣贯实施意见,策划并组织针灸国家标准化宣贯、培训工作;

(十)管理国针标委和秘书处的印章,维护国针标委协同工作平台与网站;

(十一)做好委员单位、观察员单位、联络员单位的吸收工作,寄发标准相关资料。负责委员及其单位、观察员及其单位、联络员及其单位以及工作组的日常联络和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国针标委、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交办的工作;

(十三)承办国家有关部门与机构交办的有关针灸标准化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国针标委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5人,秘书1-2人。秘书长由国针标委推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聘任,秘书长须由委员兼任。秘书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派在职工作人员担任。

第七条  国针标委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国针标委职责范围内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八条  国针标委秘书处设在承担单位中国中医科学院针灸研究所。中国中医科学院针灸研究所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领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承担单位的工作计划。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九条  秘书长: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秘书处全面工作。

(1)组织拟定国针标委及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协调并拟定下一年度国标申报计划项目建议,下达本年度针灸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及针灸国家标准化研究项目的工作任务,实施并检查未结项针灸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制修订工作及针灸国家标准化研究项目的研制进展。

(2)组织研究针灸领域标准体系表。

(3)组织、领导、监督并落实针灸国家标准审定工作。

(4)拟定针灸国家标准宣贯计划,组织开展针灸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分析,组织开展针灸领域相关国际标准研究。

(5)召集专家工作会议,对针灸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及针灸国家标准化研究项目成果进行审查。

(6)规划与组织针灸国家标准化工作咨询服务。

(7)组织、规划、领导针灸领域重大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

(8)代表秘书处或在主任委员授权时代表国针标委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9)拟定国针标委、秘书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文件。处理秘书处日常财务、收支和设备物资的管理。

(10)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编辑出版针灸行业标准。组织国针标委内部资料的编辑、出版和发行。

第十条  副秘书长:配合秘书长开展针灸国家标准化工作。受秘书长委托,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秘书: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秘书处的各项工作。

(1)参与针灸标准体系表的编制、针灸国家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的制定和上报、计划任务的下达。

(2)负责针灸国家标准制修订过程的跟踪检查、监督、协调,针灸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初审,会审、函审工作的组织,报批稿的上报。

(3)参与针灸国家标准复审计划、宣贯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4)参与前瞻性针灸国家标准化项目研究和重要标准的起草。

(5)参与针灸国家标准化技术交流及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国针标委的对口联系工作。

(6)联络委员、标准起草单位,负责有关资料的发放。

(7)在秘书长指导下起草有关文件、编辑出版内部资料。

(8)维护并及时更新国针标委网站信息。

(9)秘书处办公设备的维护与管理。

(10)国针标委和秘书处收、发文登记、资料建档。

(11)受秘书长委托,代表秘书处处理有关业务。


第五章 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 秘书处人员任职条件:

秘书长/副秘书长: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较高的相关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相关实践经验,从事针灸及其标准化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良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敬业奉献精神。

秘书: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行政级别,热心针灸标准化工作,熟悉文秘业务和办公自动化技术,有一定外语水平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勤奋好学,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国针标委会议

(一)国针标委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

(二)国针标委会议要有3/4以上委员参加才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的2/3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事项。国针标委组成人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必须事前请假。

(三) 国针标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委员以外的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所邀请的专家不参加表决。

第十四条  国针标委主任委员办公会议

(一)国针标委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国针标委秘书处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

(二)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国针标委的重要工作,其职责是:

(1)决定国针标委会议的会期、议程草案和出席人员名单;

(2)研究国针标委组织的调查研究工作的有关事项;

(3)研究、讨论各科研、大专院校、临床单位提出的有关针灸标准化等方面的工作事项;

(4)研究提请国标委补充任命国针标委部分委员和顾问的建议;

(5)提出调整充实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意见;

(6)研究年终工作总结、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要报告的起草提纲;

(7)研究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组成人员认为需要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七章 财务制度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有关要求,国针标委归口管理的针灸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由秘书处承担单位中国中医科学院针灸研究所统一接收、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通知,国针标委秘书处负责落实向各标准牵头承担单位拨付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第十七条 国针标委秘书处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日常经费支出根据《中国中医科学院针灸研究所财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国针标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报国标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