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针灸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针灸标准化工作,促进针灸学术发展,根据中国针灸学会章程及中国针灸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针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工作委员会是中国针灸学会在针灸标准化工作方面的常设专门机构,接受总会领导。
第三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是加快针灸行业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针灸行业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为促进针灸学术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由本工作委员会委员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调查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必须经本工作委员会讨论,有2/3以上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五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任务与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或协同有关部门起草中国针灸学会针灸标准化规划草案,提出学会针灸标准化工作年度计划;
(二)对全国针灸标准化等方面的基本状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为总会提供决策依据;
(三)组织有关专家对总会拟定、或其他部门拟定的针灸标准化项目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
(四)协助总会处理全国各中医药针灸研究机构、临床单位及大专院校提出的有关针灸标准化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开展针灸标准化队伍建设工作;
(六)开展针灸标准的推广工作,推动针灸标准示范基地的建设;
(七)密切贯注国外有关针灸标准化建设的动态;
(八)承办总会交办的有关标准化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和委员若干人,经民主协商推荐,由总会审批聘任。
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主持日常工作。副主任委员、委员应适当分工。
本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请总会任命顾问若干人参与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本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1人,并配备工作人员若干人,在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处理本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各项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工作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会会议的准备工作;
(二)起草本工作委员会的各项文件;
(三)做好本工作委员会的组织、联络、沟通与协调工作;
(四)承办本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交办的工作;
(五)处理本工作委员会公文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 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一般应在任期届满前半年向总会提出换届报告,在总会同意后,启动换届工作。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九条 工作委员会的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调整:
(一)因健康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针灸专业工作者;
(二)因故不能担负工作或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者;
(三)其它原因不宜担任委员者。
第十条 调整委员的申请可由本人提出、委员所在单位提出、工作委员会提出或总会组织部门提出。实施调整前,工作委员会应先与组织部门商议,再经工作委员会讨论提出调整报告报总会审批后,由工作委员会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 本工作委员会要有挂靠单位,挂靠单位要明确承诺对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给予充分支持,如不能履行挂靠职责,则接受总会及工作委员会的更换意见。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会议
(一)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
(二)工作委员会会议要有2/3以上委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的2/3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本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必须事前请假。
(三) 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委员以外的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所邀请的专家不参加表决。
第十三条 本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办公会议
(一)本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二)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研究处理本委员会的重要工作,其职责是:
(1)决定本工作委员会会议的会期、议程草案和列席人员名单;(2)研究本工作委员会组织的调查研究工作的有关事项;(3)研究总会交办的事项;(4)研究、讨论各中医药针灸科研、大专院校、临床单位提出的有关针灸标准化等方面的工作的事项;(5)研究提请总会补充任命本工作委员会部分委员和顾问的建议。提出调整充实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意见;(6)研究年终工作总结、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要报告的起草提纲;(7)研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认为需要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本规则制定办公室的工作规则和岗位责任制,报请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本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总会备案。